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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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2:00
Open Source(即开放源代码)的定义由Bruce Perens(曾是Debian的创始人之一)定义如下: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获得源代码的人可自由再将此源代码散布。
●源代码(Source Code):程序的可执行档在散布时,必需随附完整源代码或是可让人方便的事后取得源代码。
●衍生著作(Derived Works):让人可依此源代码修改后,在依照同一授权条款的情形下再散布。
●原创作者程序源代码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后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号码以与原始的程序码做分别,保障原始的程序码完整性。
●不得对任何人或团体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开放源代码软件不得因性别、团体、国家、族群等设定*,但若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为例外(如:美国**高加密软件的出口)。
●对程序在任何领域内的利用不得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商业使用。
●散布授权条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软件再散布,必需以同一条款散布之。
●授权条款不得专属于特定产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ct):若多个程序组合成一套软件,则当某一开放源代码的程序单独散布时,也必需要符合开放源代码的条件。
●授权条款不得*其他软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当某一开放源代码软件与其他非开放源代码软件一起散布时(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不得*其他软件的授权条件也要遵照开放源代码的授权。
●授权条款必须技术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授权条款不得*为电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纸本的授权条款也应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