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1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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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00: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规定: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六位行政区划码加九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