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1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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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3 07:28
动产的善意取得举例如下:
某年某月初,吴奇,武汉理工大学教师到*出差给妻子向兰带回一个价值XX元的皮包,款式新颖,做工精细,妻子爱不释手,花三天时间在上面绣了一个“爱”字。一天,两人在一家酒店吃饭,不幸将皮包丢失。
事隔两个月后,吴奇两口子再次到此酒店吃饭,发现坐在他们旁边的那位男士叫刘伟,肩背一个款式,型号跟自己的那个包非常相似,向兰走上前仔细观察,发现包上也绣一个“爱”字,跟她绣的那“爱”字一模一样,向兰断定此包就是她上次丢失的那个包。
经了解,刘伟是从一个叫吴艳的姑娘手中花XX元买得的,当时吴艳声称是在一家酒店捡的,向兰提出充分的证据后,要求刘伟返还,遭拒绝,于是吴奇两口子将刘伟和吴艳诉至*,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认为此包归吴奇俩,理由是吴艳对捡得的包无处分权,因此刘伟不能从吴艳那儿继受取得包的所有权。依物权追及性这一法理,吴奇俩有权向刘伟取回自己的包。
2、认为此包归刘伟,理由是刘伟取得包时并不知道吴艳没有处分权也就是说他处于善意,他基于买卖行为有偿取得包的所有权。吴奇俩不能向刘伟索回包,只能请求吴艳返还XX元的不当得利。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3 07:28
比如甲有一台电视 去乙的店维修 乙把它修好之后 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丙就是善意第三人。 电视是动产 在乙处 又以合理价格出卖 丙有理由相信这个电视是属于乙的 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乙和甲都没有权利 问丙要求返还原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3 07:29
“动产的善意取得”讲述的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涉及到动产的原真实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三方。动产原真实权利人并无出让意思,无权处分人表示愿意出让,纯粹是慷他人之慨,因此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并未建立起流转链条。
(知识延展):
1、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相对人或在财产上设定他物权时,若相对人取得权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
2、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其主要设计基础,并同时导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3、善意取得制度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对所有权的*,是通过对财产静态交易安全的一定牺牲来换取对动态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