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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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3:40
家庭申请: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单身居民申请: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