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2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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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8 19:02
这句话就是当事人犯罪了但是与父母妻子孩子无关,除非他们也参与犯罪了。用法律术语就是没有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的分类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8 19:03
这句话就是当事人犯罪了但是与父母妻子孩子无关,除非他们也参与犯罪了。用法律术语就是没有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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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8 19:03
这句话就是当事人犯罪了但是与父母妻子孩子无关,除非他们也参与犯罪了。用法律术语就是没有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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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8月14日中午1时许,记者再次来到周克华的家里,周母说有很长时间没见过儿子,也记不清他最近一次回来看自己是什么时候了。当被问到儿子回来有没有给她带过东西或钱时,周母摇头:“没,没有给过钱。”得知周克华的死讯时,她足足怔了20秒,握扇子的手微微抖了几下
“握扇子的手微微抖了几下”,但凡有善念的读者读到这里也会心抖几下吧,不是为记者捕捉到这一微妙细节而触动,而是为如此违背新闻伦理、如此伤害周克华的年迈母亲而愤怒。
“罪不及父母,祸不及妻儿”,恶魔周克华理应为其嗜血行为付出代价,但不能因此伤害他的老母和未成年的孩子,毕竟其家人是无辜的。
退一万步说,即便周母对其子犯罪情况有所了解,也应该由警方处理——就像周克华的女友被警方调查一样,记者却不能残忍地惊扰她,把她拿出来示众,尤其是在她“始终用一把扇子遮着自己的面部”的情况下。
显然,她极不愿接受采访,也不愿让人看到她的悲戚表情,但记者依然毫不在乎,直到问得她手抖,这何其残忍!此前,周母也流泪说过,“我养他(周克华)养到这么大,为什么要这样”,“我很苦啊,这种苦,不能给外人说,只能往自己的肚子里咽。”
对于周克华,当前出现了两种迷失和极端现象,一种是将其杀人越货诗意化、英雄化,比如称他为“爆头哥”,网上甚至出现了《周克华列传》,称其“行侠义之事”、“智勇”。
另一种极端是把周克华描写成从小就是坏孩子,甚至伤及其家人,比如对其老母的过度消费。这两种心理,当然都应摈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青年报-拒绝红包却拒绝不了消费周克华老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8 19:04
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能因为某人的过错去惩罚他无辜的父母和妻子儿女。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8 19:04
一人做事一人当,但如果父母或妻儿联合犯罪,那也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