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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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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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9:55
由于高校不是行政机关,按照一般原则,它没有行政职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学校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也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高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在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内。
行政诉讼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起诉,人民*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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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