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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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0:03
男子林某酒后准备回房间休息,经过蔡某房间时看到房间门未关紧,以为是其女友给他留的房门。林某进入房间洗澡后上床,林某以为蔡某是其女友的情况下与蔡某发生了性关系。而蔡某在误以为林某是其男友的情况下并未反抗。事后,蔡某报警,蔡某及其家人拒绝调解,要求*从重判处。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刑法》第十八条所指的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针对生理性醉酒而言。实践中,有一种极其罕见的醉酒,称之为病理性醉酒。本案中,案情中没有特别交待林某是病理性醉酒患者。那么,本案中,林某在醉酒后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呢?
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醉酒后,趁女子蔡某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为什么不构成*罪呢?
刑法所要谴责的是在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的不法行为,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如果刑法要惩罚没有责任的行为,就是客观归罪,为现代刑法所不采。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只能表明该行为不是刑法所提倡和鼓励的。
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的全部认识,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一个或多个构成要件要素时,就不具有犯罪该罪的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行为对象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林某对与其发生关系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非对象认识错误),本案中,林某与自已的未婚妻发生关系的,不可能是*行为,林某误认为与其发生关系的是自已的未婚妻。
因此,本案中,林某对被*的对象没有认识,而对象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本案中,林某不具有*的故意。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构成犯罪的,因此,本案中,林某不构成*罪。
根据以上分析,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后犯罪,除原因自由行为外,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罪为故意犯罪,过失*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因此,本案中,林某不负*罪的刑事责任,不是基于其醉酒,而是林某没有*的故意而不负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0:04
男子不构*罪。理由是:在男方醉酒后,男方误以为其女友同时女方也误以为其男友。在双方误解下进行的也就是自愿发生关系。男方不作强迫性。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0:04
是的,因为在发生关系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和允许,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之后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大家尽量不要处于醉酒的状态。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0:05
男方已经构成了*罪,因为男方是在女主意识不清楚并且被强迫的状态下发生的关系,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名女子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0:06
这就是瞎扯!误以为是自己女友,自己女友都不认识吗,喝得不醉人事,也办不了这事,都是微醉才干得了这事,微醉会分不清自己女友,天天相处,她的一举一动,音容样貌,都已经印入脑海了,说搞错就是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