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3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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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2:19
在欧洲及美国,很早就对陨石立有法条——陨石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占有。
我国现行对陨石的立法规定仅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简单提到陨石的法律地位问题,但是关于陨石所有权及具体的保护制度都没有涉及。
从2006年开始,紫金山天文台台长严俊就曾向全国*提交了尽快制定《地外物质(陨石)管理条例》的建议,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领海陨落的地外物质,属于国家所有。”然而这一建议至今没有得到落实。
鉴定一块样品是否为陨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外表熔壳:陨石在陨落地面以前要穿越稠密的大气层,陨石在降落过程中与大气发生磨擦产生高温,使其表面发生熔融而形成一层薄薄的熔壳。因此,新降落的陨石表面都有一层黑色的熔壳,厚度约为1毫米。
2、表面气印:另外,由于陨石与大气流之间的相互作用,陨石表面还会留下许多气印,就像手指按下的手印。
3、内部金属:铁陨石和石铁陨石内部是有金属铁组成,这些铁的镍含量很高(5%~10%)。球粒陨石内部也有金属颗粒,在新鲜断裂面上能看到细小的金属颗粒。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陨石落人家姓公还姓私?"先到先得"PK国家专有(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2:20
捡到的陨石体积过小,可以属个人所有的。
中国法律对陨石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陨石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隐藏物。将其定性为无主物比较客观。
如若是发现了埋藏物,那也就是属国家所有,但是如果是发现的遗失物,那么是必须公示六个月等待主人的认领,始终没有人前来认领,那么这个遗失物当然也就是属国家所有了,当然了,如果体积和价值也都不大,还是可以属于个人的。
陨石的特点
从间接坠落到空中随即搜集到的陨石标原本统计,石陨石数量可达90%以上。石陨石的化学成分次要是铁、镁硅酸盐,矿物成分为橄榄石、辉石,镍-铁含量较少,含有少量SiO2、MgO,大批Cr、P、Fe、Ni、Mn、Co、Ti,近于玄武岩的化学、矿物成分。
需要注意陨石的密度为3-3.5g/cm3。球粒是陨石在坠落进程中,在熔融形态下疾速冷凝构成的球形结晶产物,这种构造在地球上从未发现过。玻璃质球粒的成分就反映了太阳系构成初期原始行星的成分。
陨石当下落过程中因为速度过快,及受到高温的影响,与气流接触时由于阻力会产生一些痕迹,所以一般陨石表面还会留下许多气印,就象手指按下的手印一样。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陨石、人民网-陨石落人家姓公还姓私?"先到先得"PK国家专有(图)、百度百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2:20
中国法律对陨石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陨石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隐藏物。将其定性为无主物比较客观。
除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提到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予以保护,中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欧美各国对于该问题,大都采用了“先占”或“陨石坠落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则。
陨石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规定: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行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2:21
我国法律对陨石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陨石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隐藏物。将其定性为无主物比较客观。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2:21
这个问题恰好这届法考也在考,我认为,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且陨石显然不属于埋藏物,如果强行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的关于埋藏物的条款进行处理,将损害公民权益,国家公权应当依据法无允许即禁止的原则,不能主张国家所有。陨石乃无主之物,而应当依据先占取得所有权,虽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先占有明确规定,但依据私权以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