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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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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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20:05
中期票据的发行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非金融机构,如工商业企业、公用事业公司等。
另一种是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商业银行等。中期票据的发行者与承销商签订一份发行承销合同。
美国市场的承销主要由美林公司、高盛、雷曼兄弟几家大的机构垄断,欧洲货币市场的发行主要采取承销团的方式。每次发行,发行者只要和承销商签订一份定价补充协定,该协定参考承销合同制定。于是发行者节省了每次发行票据重新拟定合同的成本。
中期票据区别于公司债券的本质特征是灵活性。如果说在早期用期限来区分中期票据、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尚属合理的话,那么,随着中期票据市场的发展,这种区分已经不可能了。因为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涵盖了一年(在美国是270天、即商业票据的期限)至30年的范畴,甚至出现了长达百年的中期票据。用货架注册规则来区分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券也不尽合理,因为公司债券也可以采取这种发行方式。
拓展资料:
中期票据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公司债务工具。通过发行者的代理向投资者连续发行。投资者可以从若干个到期期限中选择:9个月一1年、1年一18个月、18个月一2年,依此类推直到30年。美国的中期票据根据415规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该规则给连续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了最大的便利,也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
中期票据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