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东省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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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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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01:36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二)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个人所得税减征程序:(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二)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3.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4.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三)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资格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对残疾人、孤老、烈属身份有疑义的,可函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材料,函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四)残疾人、孤老、烈属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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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01:36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二)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个人所得税减征程序:(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二)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3.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4.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三)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资格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对残疾人、孤老、烈属身份有疑义的,可函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材料,函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四)残疾人、孤老、烈属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