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3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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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23:14
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是由《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的城市划分标准,即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小城市、Ⅰ型小城市、Ⅱ型小城市、中等城市、Ⅰ型大城市、Ⅱ型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
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扩展资料:
我国的设市城市 ,按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的规模大小,分为四类:特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万~50万人口;小城市---20万人口以下。此外,许多地区虽没有达到设市建制的标准,但由于非农人口比重较大, 工商业比较集中,也属于城市的一种城镇居民点。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和方针己经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新形势要求,导致城市发展过程中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过度膨胀,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竞相向大城市迈进,众多小城镇发展滞后。而且,原标准以非农业人口界定城市标准,难以切合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让农民工落户的基本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23:15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但是这部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而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尚未从立法的层面对大中小等城市规模概念进行定义。
2010年,由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高峰论坛组委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出版的 依据,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
中小城市绿皮书指出,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县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50万的临界值。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原有的城市划分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2014年,*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23:15
我国出台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提出新的城市等级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基准,把我国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50万人以内的小城市(其中Ⅰ型小城市20~50万人、Ⅱ型小城市20万人以下)、50~100万人的中等城市、100~500万人的大城市(其中Ⅰ型大城市300~500万人、Ⅱ型大城市100~300万人)、500~1000万人的特大城市、10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但是这个标准不够规范。比较规范的城市规划标准应该是:1000人以内是微尛居埠~坊(场)或坊市,1千~1万人为微型城市~集或集市,1万~10万人以内是小型城市~镇或镇市,10~100万人为中型城市~郸或郸市,100万~500万人为大型城市~邯或邯市,500万~1000万人为特大城市~邑或邑市,1000万人以上为超级场市~都或都市。并且规定只有都市可以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