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背书人是收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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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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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16:25
被背书人是背书后的收款人。
背书人将收款的权利让渡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审查事项如下:
1、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与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3、是否作成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的签章是否真实,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者本人;
4、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汇票的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票金额、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小写金额与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银行的签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加盖了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章;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
7、汇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