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异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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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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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41
应该根据案件的性质而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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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41
看具体是什么案件追答以及离开原居住地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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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41
应该根据案件的性质而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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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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