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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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7 19:02
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的流程。首先,由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省的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包括能源、金属、非金属等各类重要资源的报告(第三十二条)。这些报告需经过严格的审批,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上述六类矿产储量报告和地质报告均需通过省级审批。未经审批的报告,不得作为矿山或水源地建设的依据。
矿产储量的登记同样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矿产储量经批准后,探(采)矿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储量登记(第三十三条)。设立矿山的企业应向采矿登记机关申报占用的矿产储量,而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储量则需向相应级别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采矿权人有责任每年提交基层矿产储量表,逐级上报至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然后由省级部门进行编制、汇总和通报(第三十四条)。所有在云南省内进行地质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和资料汇交,并在资料保密期内确保资料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在使用上实行有偿原则(第三十五条)。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劳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