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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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22:58
问:受我姐委托,2008年1月9号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当天签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上说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240日内卖方办理好房产证给买方,如卖方未履行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产证,卖方按推迟每日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结果我们拿到房产证的时候已经比双方约定的时间晚了两三个月,询问了之后,开发商说我们签过一份协议书,上面补充了办房产证的期限由240天改成360天了,以协议书为准,后来我们要求开发商给我们协议书看,一看原来是08年1月1日交定金的时候签的,不是我们签买合同08年1月9号的时候签的,,因为我是受我姐委托买的房子,我姐给我的公证书的委托权限从08年1月2日才生效,所以我认为那个08年1月1日签的协议书无效,应该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240日为准.现在开发商以各种理由不赔偿违约金,这种情况我能告他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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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