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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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6:18
法律分析:十万山瑶族乡前身是钦州地区大坡畜牧场,1980年4月经自治区*批准,成立广西国营十万山华侨林场,将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大_公社的太平、垌平、坡稔、那德4个大队52个生产队划归林场管理,分别于1978年、1980年、1981年共安置越南归难侨1980人。林场原属自治区华侨企业管理局领导管理的正处级单位,2004年8月31日下放防城港市防城区领导管理,是归侨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并存的华侨林场,是防城港市唯一的华侨农林场。2006年起开始着手筹备撤场建乡工作,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批复同意调整大_镇行政区划设立十万山瑶族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