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2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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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4:57
法律分析:在施工合同中,一般约定发包人或者监理的检查、验收权利,但是该种行为应属于对质量的监督并不属于对材料、设备的接收。在此过程中,发包人可能还需向承包人支付款项,也只属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所有权的权利归属。根据法律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固定,材料、设备运到工地后仍处于承包人占有之中,是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的过程行为,发包人的根本权利是获得合格的建筑工程。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归发包人所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仍应归承包人。承包人有权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