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初二的时侯给别人打过一个欠条,那时候我还不满18岁,不知道法律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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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7:20
权威回答:
小朋友你好,我就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你当时不满18岁属不完全行为能力责任人,签字行为不完全负责任。他找你要赔偿应该找你父母要,不能找你要。
2、按你6岁上学,初2应该是不满14周岁,如此应该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签字肯定不负责任。
3、你签的是小名,不是户口登记真实姓名,怎么证明签字人就是你。
4、就算你按了手印,但是他与你签字时,如果他存在威胁、恐吓手段,就涉嫌敲诈勒索罪,触犯了刑法。如果真的犯法,欠条是无效的。
5、再者,你当时未满18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肯定无驾驶证,他在明知你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还将摩托车借给你,如他主观上是为了害你,就是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他主观上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险,但自信会避免危险发生,但危险却发生了,他就存在过失犯罪嫌疑。总之,他借摩托车给未成年人就是不对。当初,没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就算不错了,他倒翻头找你的麻烦,真不知道你的家长是怎么想的和怎么处理的这件事的。
总之,他再找你,你告诉他去法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当时他存在威胁、恐吓行为,你可以到工安机关反映此问题,当前前提是他肯定存在不法行为,否则,你就是诬告,也触犯了法律。
给不给分无所谓。希望对你有帮助,此外,你现在已长大成人,希望不要再调皮,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7:15
根据你的描述
欠条有效
应该予以偿还
具体的需要出示欠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7:14
先说结论,那就是你彻底的放心,当着不存在就好了。以下是分析。
初二是15岁吧。
《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所以,你那个时候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不能完全的理解整个事件的处理,事情主要也是父母在谈,你完全不知道谈判的过程,比如是否食堂老板和你的父母另外达成了什么协议之类。这样一份合同,需要得到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
此外,1000块钱他也不可能去起诉你的,所以放心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