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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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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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22:53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追加的法律规定。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案件需要而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追加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完整性,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一、追加当事人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依法追加当事人: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2.诉讼标的相同的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
3.原告起诉时遗漏了部分共同侵权人,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
4.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追加当事人的程序
追加当事人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追加;
2.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追加通知书;
3.被追加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诉讼;
4.对被追加的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三、追加当事人的法律效果
追加当事人后,被追加的当事人将享有与原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追加当事人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调整,如延期开庭、变更合议庭等。
综上所述: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追加的法律规定。在存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诉讼标的相同的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等情形时,法院可依法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追加、送达追加通知书等步骤。追加当事人后,被追加的当事人将享有与原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