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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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4:55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省直政府采购的规定明确了执行模式,分为三类:
首先,政府集中采购适用于采购办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实施的,针对通用性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活动。这些项目通常具有标准化需求,由专门机构统一组织。
其次,部门集中采购由省直部门负责,通过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主要针对那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具有部门或系统特定要求的项目。此类采购活动由部门内部统一管理和实施。
最后,单位自行采购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这些采购活动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
整体来说,省直政府采购执行模式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采购为辅。对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除非有特殊原因,采购人不得直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对于需求相同的项目,倾向于每月进行一次集中采购以提高效率。部门进行的集中采购项目,其相关文件和结果需要向采购办备案,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吉政发 〔200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