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营企业从事服装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于2010年3月停业,并将厂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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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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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1:59
鉴于你的情况,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完全合法的;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2:06
5*5+2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12:06
只要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就归税务局管,只要没有注销之前都要按税务局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如果不服管理,比如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局的处罚金额是在一个范围内的,具体金额由税务局定,一般来说处罚金额较为合理,假如不服可以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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