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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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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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6 01:19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定了如下措施:
1. 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人员可以以多种途径,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但具体比例另有约定。以技术转让形式实施转化时,需从净收入中提取至少20%用于一次性奖励,或在项目成功后连续3-5年提取5%的年净收入作为奖励。
2.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贡献者,根据转化方式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如技术转让净收入的20%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对主要贡献者,奖励份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若奖励超过特定比例,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 对未及时转化的国有科研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有权在不改变权益的前提下自行转化或通过协议方式。高校可分享转化成果的股权或技术转让收入。课题组中部分成员转化成果时,应保障其他成员利益,通过奖励或补偿机制进行平衡。
4.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科技人员可以在本职工作外兼职从事相关活动,高校应支持并规范此类活动。
5. 允许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的人员离岗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由用人单位负责,但不得侵犯原单位权益。军事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需遵守国家军事单位人员管理规定,高校教师兼职不能影响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