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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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8:22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纠纷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形,将民事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为了提高胜诉的概率,最好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一、运输合同管辖*怎么确定?
1、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之中承运人的需要遵守的义务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托运人在签署运输合同之后,若是因为合同的运输事宜发生了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是向没有管辖权的*提交诉状,极有可能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