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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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8:16
监视居住是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 被监视居住 的人没有被完全 *人身自由 。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人民*或*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游空拆告人指定神枣的场所;而 行政拘留所 是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 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你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 符合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亏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