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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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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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19:44
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的确认,应当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到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如果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起诉,如果是票据纠纷,应当到票据兑付地人民*起诉。
一、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合同纠纷管辖*的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2、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3、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1、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综上所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协议选择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名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