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购房违约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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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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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19:22
律师解答:不需要。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税所得包括以下11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此可见,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个人取得的购房违约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取消了“其他所得”,而《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偶然所得不再包含这个项目,且74号公告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6〕865号。因此,个人取得的购房违约金目前已经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