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章 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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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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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01:38
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管理规定。首先,对于常见慢性病患者,民政部门会发放定额救助卡,持卡人可在定点医院进行就医和购药,享受救助服务(第十八条)。
每季度,定点医院会对这类患者的医疗和药费进行结算,填写《城市低保对象常见慢性病医疗救助结算申报表》,经过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核和结算(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疾病患者,救助流程更为严谨。定点医院需通过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系统软件核实患者身份,确认后纳入救助范围(第二十条)。治疗费用采取个人垫付和定点医院结算的方式,若遇到经济困难,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借资(第二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救助标准按照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同时会将涉及商业保险赔付的信息传递给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每月,医保中心会向民政局报告救助对象清单和医疗结算情况。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系统由劳动保障部门开发,整合进职工医保网络子系统,通过医保中心的数据网络平台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则由民政局负责,每年统一投保并签订协议,保险金额会根据上年运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
最后,医保中心和保险公司会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标准和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这些规定确保了城市低保对象在医疗救助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