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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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12:10
合同纠纷管辖*是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陷入民事纠纷的公民、单位,若是选择了起诉的方式来处理民事纠纷,除了需要书写民事诉状、收集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之外,还需要判断具体将诉状提交给哪一个*。一、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合同纠纷管辖*是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具体利益结合以下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其他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管辖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管辖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纠纷当事人首先需要确定具体是因为什么引发的纠纷、确定纠纷的类型,然后可以结合《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判断具体哪一个*有审理自己纠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