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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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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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0:46
太原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第六章主要关注投诉及争议处理流程。首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有义务设立并公开二十四小时的热线服务,以处理用户投诉(第三十四条)。
在采暖季,供热单位对质量投诉有明确的响应时间。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接到投诉应在五小时内到达现场;而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内到达(第三十五条)。对于热用户委托的设施漏水问题,抢修应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内进行。
为了确保供热温度的准确性,需要在门窗关闭至少一小时后,使用规定计量器具在房间中心测量,具体操作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六条)。供热温度不达标时,供热单位需负责调整并退还相应费用,未供热期间的热费退还也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在出现供热争议时,供用热双方可通过协商、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来解决(第三十九条)。这些条款旨在保障用户权益,促进供热服务的公平、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