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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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21:3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根据最高人民*《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进行。
对于刑事申诉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根据最高人民*《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上级人民*可以交该人民*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审查,第一审人民*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审定。对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审定。原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人民*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