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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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8 00:30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不能单方面推翻的,这需要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是不可以强迫不生效的。离职时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签字即生效,代表着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一方反悔属于违反这项规定的行为,是不生效的。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推翻?
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和辞职书一样的效力,就是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一方需要进行撤销,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那么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自此,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反悔都无效。但是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时,该协议可申请撤销。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有效的,不能反悔。此时我们作为劳动者的话,是需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