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9:0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09:41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是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解约违约责任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是存在争议的,但是《民法典》颁布之后,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一、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下的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与之前比较,民法典增加了第二款,而且在第二款中是当事人而不只是相对人或另一方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不仅守约方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也有权,并将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与主张解除合同进行了分离,比如当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许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过于刺眼,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并没有直接象九民纪要那样表述为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是合同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实质是一样的。
另外,我们不难发现,为了防止违约方滥用权利造成合同的不稳定,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了必须是司法解除,而不是当事人的通知解除,从而又有效地限制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上文就是《民法典》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相关的法条。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合同解约违约责任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解除权人是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