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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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出资方式的多种可能性。首先,第二十二条指出,合营者可以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或者是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这些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评估需在合营各方协商或第三方评估下进行,确保公平合理。
第二十三条强调,外国合营者的外币出资会按照缴款当日的人民币基准汇率进行折算,而中国合营者人民币现金出资则需按同样汇率折算成外币。这确保了货币转换的标准化。
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是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以保证投资的效益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提升产品性能、质量或节约资源,以满足特定的技术进步标准。对于此类技术的投入,需要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和作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机器设备、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经过审批机构的批准,以确保所有出资都符合法规要求。
第二十八条强调了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缴清出资,否则将面临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体现了出资的时限性和责任性。
最后,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出资完成后的验证程序,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合营企业据此发放出资证明书,明确出资者的权益和责任。
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1986 年 1 月 15 日、1987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修订,根据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十六章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