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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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1:36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应有的债权或者财产的自由转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在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行使撤销权可以由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的债权人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二)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法律规定赠与人不得任意行使撤销权。主要的立法原因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公证员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律得到进一步确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对债务人表现公平。但是,对于设保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律已经将这种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的债权,也不能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设保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分则规定不明确,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