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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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1:43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根据其权限进行,具体如下:
1. 农业部负责调查*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的重大事故,以及与外籍船舶的水上安全事故,以及由*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 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本省重大事故、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较大和一般事故。
3. 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较大事故的调查;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则负责一般事故。
上级机关可对下级机关权限内的事故进行干预调查。在渔港水域内,船舶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处理;渔港外事故,由船籍港调查机关负责,可委托事故船到达港口的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间的事故,则由共同上一级机关或指定机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进行包括询问人员、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查阅相关证书和资料、勘查现场、使用取证设备等工作。调查人员需遵守法律、公正调查,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事故信息。
事故当事人需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详情,船舶应按要求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报告应在六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当事人信息、事故经过、原因、责任认定、整改措施以及处理建议等。
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需经上级批准认定。事故调查结果将发送给当事人,并抄送相关船籍港或部门。对于入渔国注册的远洋渔业船舶事故,相关企业需将调查结果上报给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和农业部。
最后,所有调查材料需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调解、附则6章41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