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罪是怎样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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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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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3 01:42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一,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罪是怎样界定的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二、处理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离婚期间进行财产的转移只要自己没有按照有关情况进行合理的协商,一般都是恶意的,所以对于此类问题,自己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只要有关部门的介入就可以解决,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保障在合理有效的区间,否则事情的处置就会存在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