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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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3 23:47
现实问题
刘小姐是某健身中心的会员,并在该健身中心的保管处存放相关洗漱用品。一日,刘小姐又至该健身中心健身,发现自己的用品不在原来的保管箱内,在询问工作人员后方知其用品已经被移至楼下保管处。对于该健身中心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物品搬至楼下的行为,刘小姐感到非常气愤,遂与健身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所以,该健身中心在未发生紧急情况或为了维护刘小姐利益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刘小姐物品的保管场所,显然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