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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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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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18:27
一是保障入学机会公平。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两为主”、完善“两纳入”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即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比例保持在80%.此外,*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不断增加,2014年达到124.6万个。
二是保障教育过程公平。对符合当地*规定接收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对在接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也拨付相应教育经费。教育部还要求学校对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混合编班,在教育教学中一视同仁。
三是加大财政奖补力度。*财政以奖补资金的方式,对各地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予以奖励性支持,主要支持东中部地区接收随迁子女较多的省份。2008至2014年,*财政累计投入资金340.51亿元(2014年达99.62亿元)
四是扩大城镇教育容量。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有学上”,经*同意,自2014年起,国家启动实施了“全面改薄”工作,即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将解决县镇(含县城)大班额问题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各地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措施,对县镇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改造,扩大公办学校容量。同时,要求各省份加大对不同规模城市教育承载能力的谋划,加快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五是创新教育管理。201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并联网试运行,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学籍转接服务,跨省转学手续通过网络就可以全部完成。2014年学籍系统为507万名学生省内转学、62.6万名学生跨省转学提供了服务。追答《*》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障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就要做到让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起点上平等(即入学机会平等),受教育的过程上平等(即就学过程平等),以及受教育的终点是哪个平等(即学业成就机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