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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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9:03
当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解散条件,如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等,应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注销时需缴回营业执照和公章。
设立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时,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负责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如果法律要求审批,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每年需要进行年度检验,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年检时间通常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最迟提交材料的期限为3月15日。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等。分支机构的年检则需携带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其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制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