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对哪些政府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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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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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12:2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对市级、县级*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征地拆迁中,对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包括: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如果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吗?如果您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您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