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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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1:24
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