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新规"变"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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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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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1 10:07
变化一:监管矩阵出击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娟认为,网贷行业被定位于“信息中介”,信息相关部委的联合监管在情理中,对行业健康发展有利。其中,工信部的加入有望使网贷行业长期难以解决的ICP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问题得到解决,这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中提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落到实处。
而网信办的加入,主要是加强网贷行业的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网站,以降低网贷企业不当网络信息对社会各界的影响。
变化二:备案临阵“换帅”
《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融道网·生菜金融创始人和CEO周汉表示,之所以这样设置,一方面是由于地方金融办也对担保和小贷等“普惠金融类”机构进行监管,有一定的经验,且从数量上说,截至2015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65家。截至2015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数量均为网贷公司3倍多;截至2015年9月末,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9508亿元;截至2015年末,担保公司在保余额1.91万亿元。这证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有能力对网贷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变化三:债权登记有方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周汉认为,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民间借贷之所以纠纷不断,是因为缺乏中立的债权债务登记机构,造成诸多信誉和资金安全问题。“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许借鉴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经验,有助于建设全国性的债权债务登记平台和数据库,为有可能发生的网贷诉讼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业的规模、利率等进行监控,从长远看,也为网贷数据在今后进入央行征信体系打下基础。
变化四:资金门槛不再
之前最令业界关注的网贷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在《征求意见稿》中不见踪影,而之前有3000万元与5000万元两个版本。
对此,李娟认为,除目前工商部门已不再对注册资金有实缴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而许多银行都设置了与网贷企业合作的门槛,其中重要一点即“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这种以第三方和市场行业来规范及约束网贷企业的方式,比监管条文更有实操性。
变化五:信披门槛剧升
《征求意见稿》对于网贷企业来说,不仅要披露企业自身信息,如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年度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而且,要全面披露经营数据,如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这种要求已接近上市公司。
对于项目信息,不仅要对贷前信息进行披露,还要求对贷后管理进行披露,如第三十条第(四)小点:“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这更对平台的贷后管理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周汉认为,信息披露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网贷企业的成本,但不如此“严于律己”,网贷企业很难向公众明确自身的“信息中介”身份。当然,要获得《征求意见稿》中所指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的免责,也需更多法律方面的保障。
变化六:注重信息安全
《征求意见稿》指出“不仅要对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且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李娟指出,在2015第六届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业年度峰会上,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联合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率先发布了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指引——《互联网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客户信息安全及权益保护问题,从安全策略、安全制度、人员安全、技术保障、事件处置、外包安全、风险提示等方面,建立了较健全的安全架构,有助于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信息世界的技术风险,更在制度上规范企业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对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非常有利。
变化七:信息基础建设
《征求意见稿》指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主任徐洲表示,网贷企业信息披露更需要整个社会的信息基础建设,本系统正在国内建设的互联网金融三大标准——信用评级标准、企业信息披露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披露标准,以及正在国内建设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风险防控信息发布体系,都将有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
变化八:合格投资教育
《征求意见稿》还对出借人提出了规范要求,包括: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李娟指出,监管政策对出借人义务的定义,有助于投资人养成风险自负的行为习惯,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正规经营的网贷企业也是一种保护。
变化九:线下理财堪忧
《征求意见稿》指出:“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周汉表示,这意味着网贷企业将不能通过线下门店来吸引投资人,但资产端仍可以利用线下门店。在实际操作中,已形成品牌效应的网贷企业的资金渠道已不再依赖线下门店,也可进行资金渠道合作来解决这一问题。而对于尚未形成品牌的网贷企业,尤其O2O理财模式的企业而言,会受较大影响。好在预计有18个月的过渡期,加上正式监管措施出台尚需时日,网贷企业应该有2年左右时间来大力发展线上资金渠道。
变化十:增值服务叫停
《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机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共为网贷企业规定了十项义务和十二项负面清单,绝大部分都在意料中。
但业内人士表示,负面清单中的第七条“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第十条“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第十一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网贷企业的创新空间,值得商榷。
此外,虽然《征求意见稿》有许多指标并未具体量化,但十九条“募集期管理”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令业界最为意外。而在十二项负面清单中,仅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而未指向“额度拆分”,这显然是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一方面在现实中很难辨别是否进行了额度拆分,另一方面额度拆分的影响也没有期限错配那么广泛,再规定10个工作日的募集期有点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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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1 10:14
主要是对普通要求更严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