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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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20:30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首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和省重点及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如无狩猎证或违反规定,都将按照国家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于非法出售、收购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无论是国家重点或省重点,都将依据法规进行严厉惩处,包括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第三十六条)。
伪造、倒卖或转让相关许可证件的行为,如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包括吊销证件和罚款(第三十七条)。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的违规行为,如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将面临罚款和可能的许可证吊销(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设立狩猎场所、生产销售危害安全的猎捕工具或擅自举办展览、表演等,也会受到警告、罚款,甚至没收相关物品(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能按时缴纳保护管理费的行为,将面临罚款,严重者可能吊销证件(第四十三条)。
最后,对行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17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