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5:2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18:04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专门针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工程,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发放许可证;不合格的,会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取得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始施工,否则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九条乡镇、村庄建设需遵循特定规则,包括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审批,并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
第三十条,乡镇*依据批准文件和规划手续进行宅基地放线,确保村民在明确的规格下进行住宅建设。
对于重要项目,如文物保护区和地标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许可证前会公开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二条在申请许可证前,需拆除原有建(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临时建设需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因诸多原因如影响居民生活、近期规划等而被批准,且有明确的使用期限和拆除要求。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的合规性,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同时对各类建设活动进行有序管理。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银川市十届*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七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