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五章 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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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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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00:49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保险期间、索赔要求、赔偿处理以及一些附加险的具体内容。以下是各条款的摘要:
第六十二条: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除非另有约定。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提供完整证明和资料,如资料不全,应及时通知补充。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核定,复杂情况下应在三十日内完成。保险人须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如有特殊约定,需按约定执行。
第六十五至六十六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保险人会在三日内通知被保险人,并给出理由。对于赔偿金额不确定的,先支付已确定部分。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转让时,受让人继承被保险权益,需及时通知保险人。若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变化,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涉及退保、解除合同、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内容,包括了手续费、退还保险费的条件,以及仲裁和诉讼的途径。
附加险条款详细列出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每个险种都明确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处理等内容。例如,玻璃单独破碎险在被保险车辆的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时提供赔偿,但排除了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
总体来说,这些条款旨在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对责任、赔偿和处理流程有清晰的了解,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在购买和使用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