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3:5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0:13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同层次的任免程序。首先,第一节明确了对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人员的任免,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在主任会议提名下进行任命,同时在闭会期间可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以及接受辞职请求的处理方式。
第二节涉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包括副省长、副市长等由省长、市长提名决定,以及秘书长、厅长等职务的任免。接受辞职和撤职案的处理同样遵循此类流程。当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工作时,将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由院长提名,副院长、审判员等职务的任命及撤换均有明确程序。在闭会期间,法院院长的辞职和撤职案处理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代理院长的决定同样需要经过提名和备案程序。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按照检察长提名进行,包括副检察长、检察员等职务,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需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在闭会期间,接受辞职和撤职案的决定同样重要。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时,代理检察长的任命同样遵循提名和备案程序。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经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任免范围、任免程序、监督、附则5章49条,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