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事故主造成的后果,该事故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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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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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4:44
工程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以此次事故应定性为“较大事故”
故此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在审判中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4:43
其实这个是顾永才编的提,属于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课程:
我当时也遇到这个困惑,刚开始没看清楚题,以为是“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肯定要以最重的为主,因为重大事故是死亡>=10~30人,或者重伤>=50人,或者经济损失是1000~5000万,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一个就属于重大事故。
应以重大的为准,国家也会以严重的那个进行处理。如果判轻了,大家肯定不服
但是仔细看题以后,发现人家问的是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重大事故:3~10人,所以不存在歧义了。选B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4:40
这是2010年二级建造师第54题真题,他那答案是选的较大事故。所以感觉很迷茫,重伤52人应该属于重大事故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4:49
B,,做司法题?你今年不用考了,认真看几遍,明年去找个辅助班读一读,不然一定考不过,你的基础太弱,不用生气啊。我说的是实话,虽然不好听,但的确是真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4:48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