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5:1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20:11
上市公司在新股发行过程中,首先在第十二条中,董事会需决定聘请主承销商,并在主承销商完成尽职调查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推荐公司发行新股给中国*。
第十三条中,发行新股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多个重要事项,包括发行的合规性、具体方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前次资金使用情况。决议内容涉及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资金用途等,并明确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的授权权限。
在发行申请阶段,如果遇到重大事件或重点关注事项,公司需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报告*和证券交易所,可能需要修改申请文件,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五条要求,公司需按照*规定准备发行申请文件。
财务报告方面,根据第十六条,公司需提供最近三年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出现非标准意见,必须说明影响已消除或纠正。对于新上市公司或重组后公司,有特定的财务报告要求。
新股发行申请的审核由第十七条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中国*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通过核准后,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协商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时间与登记等事项。
发行操作遵循第十八条,公司可能在确定价格前向投资者发布招股意向书,明确其法律效力。在定价后,主承销商和公司共同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报备*。未获核准的公司,第十九条指出,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最后,公司和主承销商需在申请文件中承诺保密并避免在发行期间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以确保发行过程的合规性,这是由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 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