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范围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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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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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9 05:19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通常分为三种情况:
1. 完全有溯及力,即从新原则,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规定,新法典对所有未审判的旧案都适用。这意味着新法生效后,所有过去的犯罪行为都按照新法进行审理。
2. 完全没有溯及力,即从旧原则,如英美法系,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适用,只能依据行为时的刑法进行处理。这样保障了行为时法律的稳定性。
3. 部分有溯及力,包括从轻原则、部分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其中,从轻原则如1907年日本刑法典,新法较轻则适用新法;部分从新原则如泰国刑法典,新法典实施后,某些罚金规定适用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如1974年日本草案,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最广泛采用的方式,如我国97刑法,新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对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情况例外。世界许多国家,如中国、俄罗斯等,以及日本的改正刑法草案,都采纳了这一原则,兼顾了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行为人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