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5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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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8:25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时,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委托执行具体事务。
被拆迁人须支持配合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将根据拆迁进度给予奖励。在征地前,国土资源部门需发布征地告知书,告知补偿标准等信息,并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征地公告发布后,将详细公示征用土地信息及补偿安置方式,暂停相关手续办理,以确保补偿安置的公正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签订,如有争议,可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决。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房屋类别和设施进行,包括住宅、生产经营性用房、公共设施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货币安置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补偿方式,而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实行自拆自建安置。
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根据不同县区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旧有规定与之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